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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以非法手段騙取玩具品牌的授權書,再出售給相關公司使用,非法經營數額超百萬,一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汕頭中院日前公布的這一案件頗具典型性,值得警惕:
01裁判要旨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情形,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02基本案情
汕頭市錦興塑膠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錦興公司)系“貝芬樂”文字及圖注冊商標的權利人。2017年11月,河南飛成商貿有限公司(下稱飛成公司)中標河南省鄭州市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全公司)炫彩小湯圓贈品活動后,將提供正版“貝芬樂”牌小豬佩奇圖案玩具吉他作為贈品的業務交由被告人陳相章承接,并與被告人陳相章簽訂了相關貨物訂購協議。
隨后,被告人陳相章以飛成公司名義謊稱訂貨并與錦興公司簽訂《訂貨協議》,騙取錦興公司出具“貝芬樂”牌小豬佩奇圖案玩具吉他《授權書》,但未購買相關產品。
爾后,被告人陳相章利用以非法手段騙取的授權書,將通過其他途徑獲得的93058把裸裝小豬佩奇圖案玩具吉他運至浙江省蒼南縣,仿照錦興公司“貝芬樂”牌正品玩具外包裝進行包裝,再以每把11元的價格出售給飛成公司,并按要求發往三全公司全國各地經銷商作為贈品使用。
在此過程,同案被告人林澤生將其所生產的仿造錦興公司玩具吉他以每把6.5元的價格出售了20160把給另一同案被告人黃沛端;被告人黃沛端在明知被告人陳相章所購裸裝玩具將用于假冒錦興公司“貝芬樂”牌正品玩具的情況下,仍以每把7.05元的價格加價銷售給被告人陳相章。
陳相章、黃沛端、林澤生非法經營數額分別為1023638元、142128元、131040元。
03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相章不服一審判決,向汕頭中院提起上訴。汕頭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法院綜合考量陳相章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量刑恰當。陳相章的上訴理由不成立。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4典型意義 毛絨玩具定做 毛絨玩具廠家 毛絨卡通人偶服定制 毛絨吉祥物定制 毛絨娃娃定做 卡通表演服廠家定制
被害單位錦興公司是一家集工貿一體化、產供銷相結合的知名民營玩具企業。本案的判決,不僅是汕頭法院依法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的常規動作,更是提升民營經濟司法保護的重拳出擊。從被告人陳相章騙取錦興公司出具授權書,再到向其余同案犯訂貨并自行包裝出貨的系列行為看,明顯是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商標侵權的犯罪行為,是侵權人惡意的一種典型表現,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當嚴懲。法院根據從飛成公司處調取的有關證人證言、飛成公司向三全公司開具的發票所記載的數量及有關結算憑證等,嚴格依照刑事訴訟證據規則認定了被告人陳相章假冒注冊商標的數額,并按照罪刑相適應原則對被告人陳相章作出與其犯罪行為危害性及犯罪情節相適應的刑罰。
本案是汕頭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踐行服務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典型案例。案件的依法公正裁判,彰顯了汕頭法院凈化企業營商環境、依法嚴懲侵害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犯罪、保護自主創新成果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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